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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塑料生产设备

网购质量问题、会员自动续费……这份“适用指南”请收好→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3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深刻影响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一部家喻户晓的法律。30年后的今天,作为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的施行增强了消法的可操作性,针对近年来在传统消费领域与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消费维系着千家万户的安宁,也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施行,是为了进一步保障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交易秩序。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院院长 张严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回应了消费者热切关心的问题,细化和充分补充了一些有关消费者的权利,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在这方面把近期消费者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都有了一一回应,所以具有现实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施行已经30年,2013年第二次修订以来,也历经了11年。这些年里,新的业态、新的消费形式和消费场景不断涌现。例如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遇到的问题就很多。前两天,广东潮州一位消费者在某知名平台旗舰店网购牛排,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消费者:当晚签收之后,我就检查,牛排都已经酸掉、臭掉,然后我就去找他们家的客服,客服说赔偿30块钱,我说300多块钱全部坏掉,不能吃,赔我30块钱有什么用?我就申请退货退款,他们不接受。

这位消费者无奈向12315投诉,才最终解决了问题。在消费者实际网购当中,质量问题、快递配送延迟损坏、货不对板、出现纠纷难解决等等问题时有发生。截至去年底,我国网购用户超过了9亿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已经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6%,但与此同时,相关诉求也快速增长,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超过一半。记者请接受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维权的黑猫投诉平台对今年上半年的一些消费者投诉进行了统计。

黑猫投诉运营经理 孙晓明:今年上半年,黑猫投诉平台关于直播带货的投诉有48000多单,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货不对板,还有赠品与宣传的不一样,产品质量差,甚至主播跑路等问题。因为直播主要是主播口播实时性,消费者很难留下证据,另外,直播带货因为涉及主播、品牌方以及直播平台,往往出现纠纷的时候,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直播带货是网络消费中出现问题更多的领域。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 叶林:我们看网络直播的时候,看到的只是图像或者景象的呈现,但是其实隐藏的关系比较复杂。这次消保法的实施条例当中针对这种新业态,你得把实际供货商是谁说清楚,把直播人是谁说清楚,把直播间到底是谁负责说清楚,消费者至少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买不买。

直播间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满足,这也是直播带货出现大量退货的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直播间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加强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告知义务,某种程度上也会减少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让网络购物环境更健康。

还有一个现象,这些年,过去在传统消费领域不断被消费者所诟病的霸王条款,也在网络消费场景下不断出现,在平台购票、在线预订宾馆酒店等领域时有发生。比如在购票App上预订演出票的相关投诉,仅今年上半年,在黑猫投诉平台就达到35000多件。例如有的消费者在观看演出时,被现场器材、装置所遮挡,严重影响了观看效果,购票平台的回复是不能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也就是“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截至去年底,我国在线旅行预订用户超过5亿人,据黑猫投诉平台统计,旅游在线预订方面的投诉上半年就有85000多单。

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烂、在线下载音像制品和软件、报纸期刊等等情形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在网络消费方面,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自身优势等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也多有发生。比如视频会员自动续费,在黑猫平台上半年的投诉量就达到36000多单。

黑猫投诉运营经理 孙晓明:黑猫投诉平台上,关于自动续费的问题主要包括自动续费前不告知或取消自动续费的提示不明显,导致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就被扣了钱,甚至还有的软件在消费者关闭自动续费之后,仍然在扣费。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院院长 张严方:这次条例在第十条的第二款当中有了明确的规定,每次自动续费的时候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作出选择来明确勾选是否继续续费,不能以默认的方式或者没有通知到消费者就默认续费。这样的话,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进行追偿,对支付情况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很多消费场景和消费领域作出了新的规定,不仅针对线上网络消费各种新业态,也对线下的常见消费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比如近些年来,消费者预付式消费过程中的退款问题就很突出。深圳的一位消费者在投诉中说,她在某健身俱乐部花21730元购买了65节私教课。

消费者:办了之后,教学很敷衍,一边上课一边玩手机,我就不太想上课了,而且后面工作原因我不住在那附近了,我想退掉,他说不退。

健身、美容、学生的兴趣班、购物卡等等,都是消费者预付了一定金额的消费行为,消费者只有在付款后才会体验到服务质量和商品品质,所以很容易出现纠纷。这一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 叶林:既然是预付卡,就是说不是真正发生交易,只是把钱先给了,没有进行消费,当然就不能扣费,当然要返还。前两天最高法院专门颁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卡案件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怎么计算退卡的本金、怎么确定数额、怎么支付利息,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商家不能够阻止消费者主张权利,规定了好几十条,这也是根据消保条例、消保法的规定而作出的新的司法解释的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回应的都是近年来消费者普遍关心和遇到的问题,比如说我们经常会接到各种销售电话,不堪其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院院长 张严方:消保条例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给消费者发送短信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是一种违法行为,条例实施之后针对这个问题,大家可以进行投诉,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是相应执法部门对它进行处罚和依法执法。

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这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还首次将消费者协会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上升为法定义务,创新了消费领域信用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还对“刷单炒信”和“大数据杀熟”、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行动指南。

“使居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优化消费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条例直面近年来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法律、制度层面为优化消费环境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条例一共50多条,干货满满,和你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建议大家都去读一读,紧跟时代,依法维权。

来源: 央视新闻

卖假劣口罩,严惩!广东曝光十大案例,6个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销售“三无”、假冒伪劣

无中文标签、非法企业生产的口罩

严惩不贷!!!

广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近日来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

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违法案件

案例一

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立业路分店

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1月26日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当晚抵达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立业路分店现场,发现带有“K310”“NIOSH N95”等字样的口罩产品内有黑斑和较为明显的泥黄色痕迹,且内外包装均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明和中文标签。另在店内发现库存有500个标示“Surgical Face Mask”(编者注:中文意思为外科口罩)等文字的口罩,内外包装均未见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明和中文标签。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口罩共计24800个,销售金额达8.3万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于1月27日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

案例二

惠州市华医国药大药房等公司

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系列案

1月28日,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26号小区的惠州市华医国药大药房进行核查,现场发现有75个“三无”口罩待售,同时发现其上游供货者严滔光(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滔光门窗店经营者)再次送货到该药房,现场发现车内有“三无”口罩共计7200个。当天还对位于惠州市陈江街道办事处金湖路43号、陈江五一花园小区K6号的惠州市惠城区五味药室、惠州市宝芝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陈江五一花园分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三无”口罩3000个。

经查,上述涉案当事人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三无”口罩的情况下,擅自作为医用口罩对外销售并获利,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惠州市仲恺新区市场监管局于1月30日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

案例三

河源市常春堂医药有限公司

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月1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群众投诉,反映“河源市常春堂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的一次性口罩,价格为20个100元。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一次性口罩,其实物包装上印刷脱色、产品粗糙,源城区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店核查投诉情况。经检查,现场已无涉诉产品“河南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在售。

经调查,销售人员承认确有销售涉诉口罩的行为,共购进口罩4000个,购销记录显示,购进价格3元/个,销售价格5元/个,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20000元。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3日将该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并已刑拘1人。

案例四

惠州市国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涉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案

1月27日,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惠州市下角中路四方池3栋商场的惠州市国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口罩,现场查获外包装标示“FACEMASK SURGICAL DISPOSABLE(编者注:中文意思为一次性外科口罩)”字样的无中文标签口罩66盒(规格为50片/盒)、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小狮子瑞恩”口罩51盒(10片/盒)、无厂名(韩文)口罩43包(10片/包)、无厂名(日文)口罩28包(10片/包)、辉煌口罩5包(10片/包),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口罩予以扣押。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日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刑拘1人。

案例五

潮州市许惠尹

涉嫌销售伪劣医疗器械案

1月31日,潮州市饶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当事人许惠尹存放物品的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12372个涉嫌伪劣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标示生产厂家: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标示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生产批号:20200215,生产日期:2020年2月16日,适用范围:医用),并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口罩共60000个,销售40000个,销售金额6.2万元。目前,潮州市饶平县市场监管局已及时追回15091个口罩并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案例六

汕头市福恒生医疗器械用品店

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1月28日晚上,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掌握的线索,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位于长平路48号的汕头市金平区福恒生医疗器械用品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三无”医用口罩36000个,货值9万元。经检验,涉案产品不符合医用口罩标准。目前,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于2月7日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案例七

佛山市源参堂医药有限公司

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1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佛山市顺德区源参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查获8350个外包装标示“FACE MASK”“surgical disposable”(编者注:中文意思为一次性外科口罩)等英文字样的无中文标签、无生产企业、无生产批号口罩。经调查,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口罩的购进凭证、生产企业证明材料以及产品检验报告等,涉嫌存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违法行为。目前,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并会同公安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八

梅州市陈长江

涉嫌销售伪劣医疗器械案

1月31日晚上,根据群众举报,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在交易现场抓获当事人陈长江,现场查扣准备交易的600个涉嫌伪劣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标识生产批号分别为“20190615”“20191101”“20191019”“20190607”“20190902”)和200个“三无”医用口罩。经初步调查,陈长江未取得医疗器械相关经营许可资质,从网上购进无任何合格证明及进货凭证的口罩进行销售,共购进非法口罩1650个,销售1300个,货值金额为8250元。目前,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并会同公安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九

广州市海皇劳保商店

涉嫌销售假冒厂名医用口罩案

1月30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西宁路80-4号的“广州市增城海皇劳保商店”,销售了953个标示为“广州卫生材料厂”生产的“医用口罩(卫生口罩)”。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未发现有“广州卫生材料厂”的企业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而且不能提供相应的进货单据。目前,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十

清远市金辉商店

涉嫌销售“三无”医用口罩案

1月28日,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吉田镇金山路金山商贸城首层的金辉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获8300个标注“FACE MASK”和“SURGICALDISPOSABLE”(编者注:中文意思为外科一次性口罩),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的“三无”医用口罩产品。目前,清远市连山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附:如何辨别买到的口罩是真是假?

医用外科口罩

首先医用外科口罩共有三层过滤,符合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的才是我们需要的口罩。

查询医用口罩企业生产信息、批准文号等方法↓

重要的事情再强调一遍:看适用范围,一定是用于临床医务人员在有创操作过程中佩戴,能防止体液飞溅等直接穿透的。

飘安牌口罩辨别方法

1. 飘安集团所生产的产品以蓝色为主,少量白色,没有生产过粉色的,假冒的的口罩是粉色的。

2. 飘安集团的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假冒的的口罩是“一次性使用口罩”。

3. 飘安集团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初包装数量都是10只,而假冒的的问题口罩是20只装。

4、飘安集团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都是内挂耳,假冒的的产品是外挂耳。

5. 口罩耳带形状也不同,飘安集团生产的口罩所使用的耳带是扁形的,假冒的口罩所使用的耳带的是圆形的。

6. 飘安集团批号编排是以产品代码006+年月日形式,而假冒的产品是按年月日编排。

7. 飘安集团的口罩都有“PIAOAN”字样,而假冒到的产品没有相关标志。

另外,该公司公司防护产品主要保武汉、保湖北、保河南等医疗机构的顺序供应,并未销售给安徽黄山市等药房药店防护用品。

3M口罩真假辨别术

1. 闻味道,3M口罩没有任何异味,只有活性炭口罩有淡淡的活性炭的香味,橡胶带都没有味道。

(真假对比图:左假右真)

2. 看印刷,3M口罩都是由激光打印的,打印痕迹呈45度斜角,而假货是油墨印刷,往往有油墨不均匀的痕迹。

3. 看LA标志和QS认证(不是印刷在盒子上的,那个没有用,是两个小标签),非国产口罩,只要是正规进来的,一定要有LA认证,国产口罩,不管是国内用还是用于出口,都一定要有QS和LA认证。

乍看有圆点,不一定是假货,总结一下:

1. 只有圆点,没有斜纹,一定是假货,12315举报起来

2. 有圆点,也有斜纹,基本真货

3. 没有圆点,只有斜纹,基本真货

最后,万一买到假口罩

请一定记得拨打12315

不要让黑心商家得逞

潮州市湘桥区畅弘医疗器械经营部被罚款1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2.22万元

金融界2024年2月2日消息,潮州市湘桥区畅弘医疗器械经营部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潮州市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2.22万元。

根据公告内容,经查明,潮州市湘桥区畅弘医疗器械经营部在销售产品时未能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该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从汕头市浩云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产品在店内销售,至2023年12月5日被查止,已售出部分产品,总获利4222元,余下的产品未售被查。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事实均予以承认。

潮州市湘桥区畅弘医疗器械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潮州市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罚款1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2.22万元的处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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